关于加强会诊制度执行的通知
各临床科主任:
会诊制度作为18项医疗核心制度之一,是确保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得到有效、合理治疗的保障,也是确保医疗安全,解决疑难、复杂疾病的保证。各科室主任要利用早会等时间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院《会诊制度》相关内容,并要求医师严格执行。
关于会诊工作要求如下:
1、 请会诊医师必须在临时医嘱中体现请科室会诊医嘱。
2、 会诊前医师应请本科室主治医师或主任查看病人后并同意请相关科室会诊,在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意见并完善相关检查。
3、 请会诊医师要认真书写请会诊记录,请会诊时间精确到分钟,请会诊记录包括病人的阳性症状、体征,有意义的辅助检查,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会诊目的。
4、 医师会诊必须按照《会诊制度》执行,急诊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现场,一般科间会诊在接到邀请后会诊科室24小时完成,会诊工作按照医院关于会诊流程执行。
5、 会诊医师要认真查看病人,认真书写会诊记录,应明确写明会诊时间(精确到分钟),会诊记录内容尽可能详实,根据病情提出诊断、处理意见。
6、 会诊医师不能处理的病人,应及时向本科室主任汇报,必要时邀请科主任再次会诊。
7、 请会诊医师应及时执行会诊意见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会诊意见执行情况,确保医疗安全。
医务部
2019年2月14日